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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全史:四国对德国和奥地利的管理1945-1946年-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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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萨斯—洛林和但泽走廊问题简直是微不足道”。然而盟国最初的计划曾打算从德国割去东普鲁士,而且长久以来,他们无异议地接受对波兰的补偿原则:即其东部丧失的领土以德国两部的土地给予补偿。丘吉尔本人在雅尔塔说过他“不反对以奥得河为界,如果波兰人想要的话”。这句话在地理上的确切意义是不明确的,但是几乎任何一种解释准会牵涉到剥夺德国西里西亚和波美拉尼亚的某些部分(虽则无需将德国居民扫地出门)。就其所作所为而论,俄国人是犯了欺骗罪,同时出于对安全的那种目光短浅的考虑,使整个德国问题的解决变得极其复杂了。但是,俄国人给与波兰人的地区,和三位政治家在雅尔塔都准备给与的地区,两者之间究竟有何重大区别是可疑的。条顿骑士的传统使东普鲁士在德国具有如此全国性的重大意义,以致仅仅这一地区的丧失就必然会激起很深的怨恨,在奥得河以东居住着大量的德国人,对他们的安置是一个非常艰巨的问题。从东尼斯河扩展到西尼斯河并把德国人撵走,这一行动促使德国人的怨恨和问题从本质上产生变化的程度究竟有多大,目前势必仍难预料。如果俄国人在作出这种安排之前,等一等国际间的同意,那么土地的割让可能会有所缩减,或者通过讨价还价,他们可能会取得报酬。毫无疑问,为什么波茨坦会议面临着一个既成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此。   
  第五章 波茨坦 
  从1945年7 月17日到8 月2 日在波茨坦塞西利恩宫召开的会议考虑了包括德国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因此对其全部议论加以叙述,就会离开本书的主题,而就已出版的材料不足来说,这一点不管怎样也是做不到的。但是为了使本书的其余部分便于理解,有关德国的决议必须加以陈述。它分为三大类:(一)“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二)有关德国赔偿的决议,(三)波兰西部边界的确定,以及与此密切有关的“有秩序地遣返德国居民”的规定。 
  (一)“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主要是以国务院在1945年春季拟订的一个草案为基础的。它与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七号指令密切平行,几乎不能视为迦太基式的。第(十三)段肯定反映了摩根索要求田园化的思想,但是几乎没有人能够责备“首先将着重于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的发展”这一指导方计,要么可能以含糊不清的理由来挑剔一下。强调了地方分权的必要性,但是关于分割的一切想法(实际上在雅尔塔已作出了决定)则只字未提。德国不仅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而且某种“必要的德国行政部门”也要予以设立,其目的大概是要使执行第(十四)段中一致同意的共同政策成为可能。 
  根据贝尔纳斯的叙述,这些条款的通过,争论较少。 
  管制初期处置德国的原则 
  一、政治原则 
  (一)按照对德管制机构的协定,德国境内的最高权力由美刑坚合众国、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法兰西共和国占领军总司令遵照各该国政府的指81令,分别在各自占领区内实行;彼等并以管制委员会成员的身分,共同处置有关全德事宜。 
  (二)对德国各地居民的待遇,应尽可能一律。 
  (三)管制委员会所遵循的占领德国的方针如下: 
  (1 )解除德国全部武装,使之完全非军事化,铲除或控制可用作军事生产的一切德国工业。为达到这些目的: 
  (甲)凡德国一切陆海空军、党卫队、冲锋队、纳粹党保安处、盖世太保及其全部机构,参谋人员和各种组织,包括参谋本部、军官团、后备队、军事学校、退伍军人组织及所有其他军事机构与准军事机构,以及用以保持德国军事传统的俱乐部和协会等,均应永远完全废除,以永远防止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的复活或改组。 
  (乙)一切武器、军火和战争工具及其制造的专门设备,均由盟国处置或予以销毁。一切飞机、武器、军火及战争工具,均禁止保留与制造。 
  (2 )使德国人民确信,他们在军事上已完全失败,并且不能逃避他们加在本身的责任。德国的残暴作战与纳粹的疯狂抵抗,已摧毁了德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避免的混乱与困苦。 
  (3 )消灭国社党及其附属与监督的机构,解散一切纳粹组织,并确保此等机构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复活,制止一切纳粹和军事的活动或宣传。 
  (4 )为使德国政治生活在民主基础上最终重新建立并使德国最终能在国际生活中参与和平合作作好准备。(四)一切形成希特勒政权基础或根据种族、信仰及政见而造成歧视的纳粹法律,应予废除。这种歧视不论是法律上的、行政上的或其他方面的,均不容存在。(五)战争罪犯以及参加策划或推行纳粹计划,结果造成暴行或战争罪行的人,必须加以逮捕并交付审判。纳粹头目、有势力的纳粹支持者、纳粹机构和组织中的高级官员以及其他危害盟国占领或其目的的人,均应加以逮捕和拘留。 
  (六)一切不是仅仅在名义上参与纳粹党活动的纳粹党成员以及其他敌视盟国目的的人,不得担任公职或半82公职,不得在重要的私人企业中占据负责职位。这些人必须由在政治和道德品质上能协助发展德国真正民主制度的人所取代。 
  (七)德国教育必须完全加以管制,以彻底消除纳粹及军国主义的理论,使能有效地发展民主思想。 
  (八)司法制度应按照民主、法律之正义及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或宗教信仰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加以改组。 
  (九)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分散政治结构及发展地方职责为原则。为达到此目的: 
  (1 )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特别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在符合军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的原则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2 )德国各地的一切民主政党及其集会和公开讨论的权利,应得到承认并加以鼓励。 
  (3 )代表与选举原则,在证明其可能有效地实施于地方自治时,应尽速在区、省和邦政府中推行。 
  (4 )目前不成立德国中央政府。但某种必要的德国中央行政部门,特别是财政、运输、交通、对外贸易以及工业等行政部门,应予设立,受国务秘书领导。这些部门将在管制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工作。 
  (十)除了维持军事安全的需要外,允许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亦将受到尊重。同样,除了维持军事安全外,准许成立自由工会。 
  二、经济原则(十一)为消灭德国的作战潜力,武器、弹药、战争工具以及各种类型的飞机和航海船舶的生产均须禁止和防止。金属、化学品、机器以及作战经济直接需要的其他物品,其生产将受严格管制,限用于被核准的德国战后和平时期的需要,以符合第(十五)段所规定的各项目的。被核准的生产不需要的生产能力,将按照盟国赔偿委员会所拟定的并经有关政府批准的赔偿计划,将其迁移,如不迁移,则予以摧毁。mpanel(1); 
  (十二)尽可能早地使德国的经济分散,以消灭目前经济力量因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及其他垄断措施所83造成的过分集中。 
  (十三)在组织德国经济时,首先将着重于农业及国内和平工业的发展。 
  (十四)在占领期间,德国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为达到此目的,关于下列各项将确定共同政策: 
  (1 )采矿及工业的生产和分配; 
  (2 )农业、林业及渔业; 
  (3 )工资、价格及定量配给; 
  (4 )整个德国的进出口计划; 
  (5 )货币和银行,中央赋税和关税; 
  (6 )赔偿及消除工业中的战争潜力; 
  (7 )交通运输。 
  实行这些政策时,应考虑适合不同地区的情况。 
  (十五)盟国的管制应施加于德国经济,但以达到下列各项目的所需要的程度为限: 
  (1 )实施工业上解除武装与非军事化,赔偿,以及经核准的进出口计划等; 
  (2 )保证所需物资与服务的生产和供应,以满足德国境内占领军及流亡难民的需要,确保德国的平均生活水平不超过欧洲国家的平均生活水平(除英国及苏联以外的一切欧洲国家); 
  (3 )根据盟国委员会的决定,确保各占领区间日用必需品的平均分配,俾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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