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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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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斯大林指出,“我国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的基础就在于两种对立的体系可以共处”。“同各资本主义国家保持和平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负担的任务”。(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斯大林全集》第十卷,第二百四十六页。)
  斯大林还指出,“只要双方有合作的愿望,决心履行所承担的义务,遵守平等和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资本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的和平共处是完全可能的。”(斯大林:《答美国报界一些编辑提出的问题》,《真理报》一九五二年四月二日。)
  在坚持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的同时,斯大林坚决反对为了讨好帝国主义而放弃支持各国人民的革命。他曾经尖锐地指出,存在着两条对立的对外政策,“二者必居其一”:
  一条是,“我们今后仍将执行革命政策,把各国无产者和被压迫者团结在苏联工人阶级的周围,——那时国际资本将千方百计地阻挠我们前进”;
  另一条是,“我们放弃自己的革命政策,对国际资本做一系列原则性的让步,——那时国际资本大概不会反对‘帮助’我们,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蜕化为‘善良的’资产阶级共和国。”
  斯大林举例说,“美国要求我们从原则上放弃支持别国工人阶级解放运动的政策,说什么如果我们能做这种让步,那末一切都好办了。……我们也许可以做这种让步吧?”
  斯大林接着回答说,不,“我们不能做诸如此类的让步,不能背叛自己”。(斯大林:《关于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四月联席全会的工作》,《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第四十七页至四十八页。)
  斯大林的这番话,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确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对外政策,的确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善于识别这两种不同的政策,坚持列宁和斯大林的政策,坚决反对被斯大林痛斥的那种背叛的、投降的、不支持革命的政策,坚决反对那种把社会主义国家蜕化为“善良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策,是一切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坚持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

  苏共中央的公开信硬说中国共产党“不相信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诬蔑中国共产党反对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
  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不,当然不是这样。
  任何尊重事实的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始终不渝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在一系列国家中取得了胜利,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民族解放运动空前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帝国主义阵营的力量大大削弱,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这种形势,为社会主义国家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实行和平共处政策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的过程中,丰富了它的内容。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前夜,毛泽东同志就说过:“我们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所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千四百七十页。)
  根据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这一方针,我们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以后,在一九五四年九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政府在一九五四年倡议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就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在一九五五年的万隆会议上,我国同亚非各国一起,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十项原则。
  一九五六年,毛泽东同志总结了我国在国际事务方面的实践经验,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对外政策的总方针。他说:“为了争取世界的持久和平,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发展同社会主义阵营中各个兄弟国家的友好合作,并且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加强团结。我们必须争取同一切愿意和我们和平相处的国家,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以及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和平运动和正义斗争,我们都必须给以积极的支持。”(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
  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同志又说:
  “巩固同苏联的团结,巩固同一切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这是我们的基本方针,基本利益所在。”
  “再就是亚非国家以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我们应当巩固和发展同它们的团结。”
  “至于帝国主义国家,我们也要团结那里的人民,并且争取同那些国家和平共处,做些生意,制止可能发生的战争,但是决不可以对他们怀抱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十四年来,我们在国际事务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对于同一类型国家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
  第一,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加以区别。对待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互相援助的原则。我们把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团结,作为我们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第二,我们把新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加以区别。
  民族主义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同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同帝国主义有着深刻的矛盾。它们在反对帝国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同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同民族主义国家建立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关系,有着广泛的和现实的可能性。这种关系的建立,对于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的团结、促进各国人民的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我们一贯坚持巩固和发展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方针。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和破坏五项原则的国家,例如印度,我们进行了必要的和适当的斗争。
  第三,我们把一般的资本主义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加以区别。对于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我们也是区别对待的。
  在国际阶级力量对比越来越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在帝国主义力量日益削弱及其相互间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依靠本身力量的壮大,依靠各国人民革命力量的发展,依靠同民族主义国家的团结,依靠一切爱好和平人民的斗争,利用帝国主义内部的矛盾,有可能使这个或那个帝国主义国家不得不同意建立某种程度的和平共处关系。
  在坚持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同时,我们坚定不移地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义务。我们积极支持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积极支持西欧、北美和大洋洲各国的工人运动,积极支持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积极支持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
  所有这些,都是集中于一个目标,这就是,以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无产阶级为核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广泛的统一战线。
  十几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同许多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建立了友好关系,发展了经济、文化往来。中国先后同也门、缅甸、尼泊尔、阿富汗、几内亚、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加纳等国,签订了友好条约、和平友好条约或者友好互助和互不侵犯条约;并且还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圆满地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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