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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异史-第5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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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军事事务。
与行胜”,而是“总督”。总督的任命不需要边疆区咨议院的同意和表决,只要被任命,则直接上任,不过,有权任命总督的只有东帅一个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常设国民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人数为三百人,其中一百人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人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情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人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若原被告依然不服,则可继续向常设国民大会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地方法院的审判由两名法官做出,只有两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而且在审判时,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朋友或者乡邻必须旁听,而且报社记者若想采访,任何法官都不得拒绝,除非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时拒绝。
省级高等法院的审判由三名法官做出,也只有在三人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具体审判细节也与地方法院一致,而且作为必要的措施,高等法院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必须要有至少三名省咨议院的咨议员旁听,而咨议院的任何一位咨议员都不能无故拒绝法院的旁听邀请。
终审法院的审判法官由十八名流动法院的法官共同组成,其人选由常设国民大会的议长和副议长共同选定,每届任期仅为一年,一年之后,更换其中一半。只有其中的至少十五名法官同意,判决才能下达。终审法院的数量未定,具体可根据上一年的案发率和结案率确定,可以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但也可以在某一年同时设立数十个终审法院。
流动法院是个特殊的法院系统,其职责不是审判案件,而是巡查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查其审判的案子,并主动清查可能的冤案,一旦发现可能的冤案,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重审,其案自动进入重审程序。
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得到终审法院的审核和认定,否则不能执行。
作为法律的重要一环,负责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检察院与法院不一样的是,检察官不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也不向其负责,检察院直接隶属于由刑部改来的司法部,仅向司法部负责,其检察官的任命由司法部单独从各法律、医学毕业生中遴选,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且检察院不仅仅只在各省设立,在南京还设立一个总检察院,负责监督地方检察院。
作为法律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律师也是必要的,在具体的辩护中,律师可以是专门的职业律师,也可以是被告的亲属或者朋友,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职业律师将最终取代平民辩护人的位置。
各级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的检察官一样,任期都是终身,除非其任职期间发生了渎职、违法行为,否则,其可以一直干到六十岁退休,而且其待遇是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优厚的。
第三个重要革新是在军事体制上。根据林清华多年前的安排,国防部的前身兵部早就开始了军制的改革,除了在各部队中正式确立参谋制度之外,还在国防部中设立总参谋部,直接隶属于国防部,但又不完全听命于国防部,其可以由东帅与国防部共同领导,但两方的命令发生冲突时,则仅执行东帅命令。
总参谋部具体负责军事行动的策划、制订和实施,其在战争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将国防部的错误命令直接发回国防部,并指出错误,同时抄送一份至东帅处。
军队的驻扎、调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各行省中,固定的“军”被取消,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为“师”,而且其直接受到国防部的指挥,没有东帅和国防部的共同命令,总参谋部无法调动陆军和海军部队,其唯一能独自调动的只有两栖部队,而东帅则有超越国防部的权利,可以任意调动任何一支部队。
当得到国防部或者是东帅的命令后,总参谋部才可以调动部队,并且根据行动的性质,将零散的师整编到一起,或者编为军,或者直接编为集团军,任命军长、司令,指定参谋组成参谋部,并向目标地域开进。在这种时候,原来由国防部指挥的后勤部门则直接由总参谋部领导,并向其负责,提供一切后勤支援。
而边疆区的军事体制则与行省不一样,由于这里靠近国境线,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此,这里的军事体制由安全向效率倾斜。在这里,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可以是军,也可以是集团军,这由当地的总督决定。军的军长或者是集团军的司令由当地总督任命,但是,为了防止总督拥兵自重,这些部队的师长、旅长、团长和中下级军官以及部队的参谋人员由国防部直接任命,而且总督不能将其罢免,但部队主官要绝对服从总督的命令,除非总督命令自己向内地行省开进,或者其下达的命令违法,否则军队主官不能拒绝服从命令。更为重要的手段是,每隔三年时间,国防部将把边疆区的部分部队进行换防,或者与别的边疆区对调,或者与内地部队对调,总之,要既能保持当地部队的有效战斗力,也要能够有效防止藩镇出现。
另外,出于军事准备的需要,在地方预备役部队镇戍军中,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时间暂定为三年。
为了严肃军纪,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庭也正式永久设立,遇到现役军人犯罪的案子,地方法院不能审理,而由军事法庭进行审理,而且被告一旦被定罪,其只能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个改革措施是关于各部部长的任命。部长的任命完全由东帅一人决定,无需通过常设国民大会的认可,任期为六年,但是,每过两年,常设国民大会便会对各部部长进行一次政绩考核,若其不称职,则可以自动发起弹劾程序,一旦弹劾通过,则由议长向东帅提出重新任命的建议,而东帅也必须另换人选,继续剩下的任期,但此人的上任就必须得到常设国民大会半数赞成票的支持,否则不被认可,而且将由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出一人担任此职,直到此届任期结束。
第五个改革措施为财政方面。由常设国民大会与财政部共同组成预算小组,试着进行国家财政预算的制订,但这个小组暂时没有财政决定权,其权利暂时仍旧掌握在东帅与财政部手中。
第六个改革措施为情报系统的改革。作为最为有效率的情报组织,青衫社继续完善本身的组织体系,而且其被分割为两个不相统属的部分,青衫左社改名为国家情报局,主管国内及国外情报收集和整理,并监视内部敌人。青衫右社改名为军事情报局,主管军事情报的收集与整理,并向国外发展情报人员。国家情报局隶属于财政部,其资金来源由财政部全权负责,而军事情报局则受到财政部与国防部的双重领导,资金来源于财政部,而人员与行动则由国防部属下的总参谋部指挥。
第七个改革措施是关于民械管理的。由于边疆区面临的威胁较大,而且边疆形势复杂多变,因此,边疆区的民间枪械管理与内地行省略微不同。根据林清华的行政划分,边疆区一共有五个,分别是:北部,以北纬六十五度为界,以北为北极边疆区;西部,以石头山为界,以西为靖西边疆区;南部,以喜玛拉雅山南麓为界,以南为恒河边疆区;东部,包括日本列岛,以及美州的巴拿马等地区在内,为太平洋边疆区;西南部,中亚一带,为河中边疆区。
为了抵抗可能的入侵,并保障当地民兵的战斗力,边疆区的所有能够讲汉语或者能够写汉字的国民都可以拥有后装枪,但其枪长必须超过三尺,而且只能是容弹量仅为一发的单发步枪。而在内地行省,则国民只能拥有前装枪。
这些措施中,有的已经实施多年,并已完善,但有的却仍处于试行阶段,因此,对于其中所暴露出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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