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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8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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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授权,负责把广州每年海关税收多达 855,000两的现银输入统治者的私囊。①海关监督功绩之大小,视其满足皇帝私人定额的能力而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他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使广州贸易保持开放。凡是预示有使港口关闭危险的国际事件,都会危及海关监督的财政税收。同样,行商如果因遭到担负不起的官方苛索而破产,也会妨害海关监督获得最大利益,因为只有公行拥有足以资助广州贸易的商业资本。
公行的资本来自向垄断贸易组织——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出售茶叶和纺织品所赚得的利益。东印度公司购买这些货物的部分货款是用输入布匹等物偿付的。但这些进口货的价值一年平均只有三百五十万元,而东印度公司每年从中国输出的中国货物约值七百万元。这三百五十万元差额原来由东印度公司带到中国的美洲银币补偿。1805年以后,它停止向广州输入白银,因为它的偿付已能够依靠“散商”,后者把机器、印度棉花和来自东南亚的舶来品出售给广州的零售商。中国政府禁止散商把现金利润输出广州,所以他们干脆把白银直接交给东印度公司,以换取可在伦敦或印度兑现的汇票。当然,东印度公司利用这笔白银继续购买大量茶叶在英国出售。有三种发展情况改变了这几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体系:清朝海关监督日益贪污腐化;英中垄断商的信用日趋不稳定;鸦片的自由贸易的兴起。
① 张德昌:《清朝内务府的经济作用》,载美国《亚洲研究杂志》,第31卷第2期(1972年2月),第258页;托伯特:《对清代内务府组织及其主要职能的研究》(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3年),第110—112页。
贪污腐化和公所基金
主管对外关系的中国官员虽然从贸易获得了利益,但表面上却矢口否认他们有任何贪图私利的动机。历朝清帝也假装不关心 贸易收入,实际上却强迫海关监督为他们弄到这笔收入。皇帝私人之所得就是帝国公益之所失。因为海关监督为了向皇帝上缴关“余”,常常不能完成向户部交纳规定的关税定额。到十八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三年任期内所能作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连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
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即后来东印度公司所称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会,具体称公行),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公所基金的设立,开始了广州贸易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护行商的一种方法,它之所以成为定规,是因为可以用它来对付散商早期在垄断范围外投资的增长。但是公所基金的运用,却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几袋珍珠就可买一高级爵位;军队虚报名额;地方税款被侵吞。中原地区的大多数农民在连遭水涝灾荒之后,又经白莲教叛乱(1795—1803年发生在四川和湖北交界地区)的丧乱。这一叛乱在1802年以三合会起事的形式扩展到广东,并成为海盗袭击沿海一带。广东海盗因有在恢复东京阮朝斗争中失败的冒险家纷纷加入而人数激增,他们从1804至1809年实际上包围了珠江三角洲。①清帝试图以传统方式缓和社会混乱和减轻饥 荒,同时为镇压叛乱而开销一笔必需的非常军费,于是要求官吏和富商“捐”款。事实上,对于每一级官职都干脆定有捐款数额,各商会也有定额。公行的负担是从公所基金开支的。
例如,在1807年,公所向皇帝纳“贡”银55,000两;为帝国的军事行动捐银61,666两;为黄河水灾善后和镇压沿海海盗捐银127,500两;向户部官员馈银5,400两;为购置钟表和打簧货(即百音盒和机械玩具,当时这些东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贿的公认的手段”)①付银200,00O两。行商确切付出了多少款项已无从知悉,但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在1807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000两银子。这些款额并没有对公行中较富有的潘喜官等成员起到任何保护作用。有些个人捐款一次高达100,000两,也是向个别人士征收的。
① 小韦克曼:《1839—1861年中国南方的社会骚乱》,第23—24页;傅乐淑:《中西关系文件汇编(1644—1820年)》,第598页。
①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卷3第155页。
英中垄断商人
所有这些捐输增加了行商信用的不稳定性,因而东印度公司的预付款越来越成为这个垄断贸易机制的续命汤。每年要把下一年茶叶合同的百分之五十的货款和丝合同的百分之九十的货款预付给广州的经纪人。他们为了预先保证下一年合同的下余货款部分,就把这笔预付款的一部分转交茶叶批发商或丝批发商,所以每个行商都是负债者。如果开始谣传某个经纪人无力偿付债务,他只要从英商得到更多的钱以表明英商信任他的可靠性,便可保持内地茶商和丝商对他的信任。但是从英商得钱愈多就意味着预付款额愈高,预付款额愈高也就意味着在下一年度合同中要给此行商以更大份额。该行商在得到这个份额后,也必须相应地接受更多的英国毛织品。于是,这位经纪人必须设法把不愿要的毛织 品委托广州纺织商行抛售。这样也就进一步扩大了他的赊欠,进而增加了他的不稳定性,致使他年复一年地硬拴在东印度公司身上。到1783年,东印度公司在贸易上的势力已是如此强大,以致它的监理委员会认为,即使海关监督也不能建立一个价格联盟来与它相抗衡。①当然,这种情况丝毫不能削弱海关监督勒索行商钱财的权力,因为一种新的英中垄断制度已经建立起来。这时东印度公司已把大量资金提供给某个商人,以致它简直经受不住使他遭到破产的风险,否则它就会失去获得它的“副保”的一切希望(“副保”,即该商人已抵押给东印度公司以后几年的茶叶贸易)。从此,该公司的预付款办法把它的命运紧紧地和这些商人联系起来,使得海关监督不再能——或者说不再需要——出卖专卖权。相反,他把经纪人作为英商的代理人使用,因为他知道东印度公司会间接地替他们交纳罚款和关税。
尽管监理委员会非常急切地想恢复濒于绝境的行商以保持茶源畅通,可是东印度公司从茶叶贸易本身赚来的钱很少,虽说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英国政府从茶叶税中得到了岁入的百分之十。东印度公司的收益却没有那么多。在1780和1790年间,对印、中两国的贸易的全部利润稍许不足二百万英镑,只折合原来股本额的百分之五。这当然不包括使东印度公司成为其财源的许多有关人士的额外所得:此种所得即东印度公司商船上的大班和船员的私人贸易,支付给有权利以高价向公司出让“世袭船底”——或称运输权——的某些家庭的款项,等等。但无论如何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贸易从未中断,因为该公司统治了印度,而中国则是实现汇划印度岁入结余的理想的中介国家(这些余款必须用于偿还二千八百万英镑的债款,是东印度公司为支付主要用于征服印度的花费而在伦敦借支的)。
汇划机关当时是代理行。东印度公司为使自己的职员不控制散商对印贸易,于1787年建立了代理制度。1832年,有人对代理行的起源作了如下描述:代理行主要由绅士组成,他们过去都在政界或军界供职。他们觉得按习惯自己更适于经商,于是得到退职许可后便从事代办业和商业。他们为公司服务积蓄了资金。他们把这笔资金或者借给别人或者直接用于商业,实际上,与其说他们是资本的拥有者,勿宁说他们是资本的分配者。他们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以及通过借贷之间的利息差额和通过收取佣金,来获得利润。①到1790年,在加尔各答已有十五家控制印度国内“港脚商”的散商商号;这时,“港脚商”也已向东扩展到海峡和中国。为了满足贸易需要,商号建立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外商投资者办理业务,汇寄私人资金,资助靛青种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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