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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5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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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御史台在政治上很活跃,因此对宫廷复杂的派系斗争不能不卷入。例如,一位监察御史出于政治目的弹劾并因而导致了很有权势的右丞相脱脱于1354年年底被削职。历史学家们一般认为脱脱的倒台是元朝走向厄运的转折点。
在京御史台的大多数高级官员都是蒙古人与色目人,只有少数是例外,但品位较低的正七品监察御史对汉人是开放的。事实上,1268年京城监察御史的前12名均为汉人。虽然1282年蒙古御史的人数超过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南人于1285年被任命为御史。1286年江南行御史台新设14名监察御史的名额定为蒙古人,仅有四个汉人名额,可是有几个汉人学者也成为监察御史,他们之中有的是1315年后的进士,有的以前做过国学祭酒,这一事实说明御史台的职位远不是仅仅限于蒙古人与色目人才能担任。①皇家机构
在军、政、监察系统以外还有一些部门,其职责范围是服务于皇帝本人与皇族其他成员。实际上元朝户籍分类中有些户就是直属这些皇家机构管辖的,如负责匠户、打捕户、鹰房户的各院司。②在保证皇室福利的部门中最重要的是宣徽院。元代宣徽院相当大,它沿袭了唐、宋、辽、金的先例,是一个汉式机构。在忽必烈时期,宣徽院于1278年设立,掌供玉食等皇家事务。这类事务在忽必烈以前则由宿卫军怯薛执掌。③但怯薛并没有完全由汉化的宣徽院所替代,因为宿卫的成员实际上还是在隶属于侍正府的下属部门服务。
蒙汉成分的混合一直是元朝官僚机构的一个特征。我们也能够找出没有汉人的纯蒙古人机构的例子,如宣徽院下属的阑遗监。阑遗监的职责是管理那些遗失无主的物品、牲畜、人口(主要是奴隶),为其寻找主人;如果找不到主人的话,就将他(它)们转给皇家。阑遗监的职能显然反映了蒙古人对财产所有权以及什么属于皇家财产等观念;另一方面,毫不奇怪,这一机构理所当然归纯汉式的宣徽院所辖。
除了众多负责皇家物质福利的机关以外,皇帝在礼仪和知识方面的活动则由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等其他一些机构负责安排。
将翰林院与国史院合一的改革是1261年忽必烈听从年长的老翰林承旨王鹗的建议而实行的。①显然是王鹗试图说服忽必烈有必要开始编修辽、金史以及忽必烈之前蒙古统治者的历史。1264年,随着迁都大都(今北京),翰林兼国史院正式设立,因此而奠定了撰修辽、金史的基础。
翰林兼国史院以外,还有一个蒙古翰林院,它负责起草蒙文谕旨,将官方文书从蒙文译成汉文或其他文字并作为副本。②每一份文书都用八思巴文和畏兀儿字蒙古文写出。八思巴文据藏文字母创制,竖写;而畏兀儿字蒙古文是1204年采用畏兀儿字母书写的蒙古文。畏兀儿字与新创的八思巴文同时使用,虽然1269年3月曾下旨令此后用八思巴文撰写政府所发文书。有资格上疏的官员要用蒙古文上疏,所以蒙古翰林院在上传下达、与皇帝沟通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因为是蒙古语而不是汉语才是元代中国的官方语言。
蒙古翰林院还负责蒙古国子监与蒙古国子学,教育蒙汉权贵子弟。1269年在各路所设的蒙古字学接收一批官员的子弟侄孙入学,对他们的民族成分并不考虑。1315年蒙古国子学有50%为蒙古人,可惜我们没有蒙古字学学生成分的资料。但据说,那些有心在元朝做官的汉人是有机会学习蒙古文的。
与蒙古国子监和蒙古国子学相当的汉人机构属集贤院管辖。①国子监招收七品及其以上朝官的子孙,可以是汉人、蒙古人或其他民族的人,三品及其以上的朝廷官员可以推荐有特殊才干的平民作为国子监的免费旁听生。1285年集贤院由翰林院分出来,并附加了一项职责:由国家任命的道教管理人员兼管全国道观道教事务。
在管理道观等道教事务方面,元代中国的集贤院的作用与宣政院并无什么根本的不同,后者直接管理全国的佛教徒,并在名义上管辖吐蕃地区。还可以找出另外一个相对应的现象:集贤院靠任命各道观的道长来监督道教,这样的做法也类似于元廷对儒学书院的规定。儒学教授与书院山长均由政府指派或者是要经过政府批准。
如果说元廷曾有意通过归并而将宗教与教育建置罗致到其官僚机构系统中去,那么最多可似说这个成功是拼合而成的。宣政院很多高级官员是僧侣或佛教信徒,这也许能解释为什么宣政院对佛教徒(其实也包括道士、回回和其他信仰者)宽容地实行免税。这种免税在宣政院与地方官员之间引起很大摩擦。元末30年间书院数目骤增的现象也可以用同样的现由来解释。把土地捐献给书院的人可以免除强征的差役,而元末的徭役负担不但相当繁重,而且还在不断增加。
另外,还有一些为皇室服务的专门机构,从它们的名称就可以知道它们的功能,例如太史院、司天监、回回司天监、太医院等。有些机构负责管理皇太子、皇后属下的匠户,其中一部分工匠及其家属划分为民匠,另一部分为怯怜口(蒙语口语gerink’e’ü,书面语gerün k■begüd),意为“家中儿郎”,即僮仆或奴隶工匠。元朝王室、贵族都有分封得到的世袭占有的匠户,这是蒙古早期遗留下来的习俗。由于经常在各居住地之间迁徙,需要带着整批有技能的工匠和奴隶来修建住所。
除了分配工匠,蒙古统治者还将土地尤其是中国北方的土地(连同土地上的人口)分封给蒙古诸王、贵族和勋臣。对这种分封所用的术语不一,主要的是“投下”,意为封地,或分地(分配的领地)。①经皇帝批准得到封地的领主,可以任命自己领地的达鲁花赤和扎鲁忽赤(断事官),通过政府通常的渠道来任命的官员是少数。有元一代,朝廷与诸王之间为了取得对领地经济、政治上的控制权而斗争不断,并经常导致政府最高层的动荡。
《元史》有一卷专门讲岁赐,在北方,赏赐的是银与丝,在南方,则是纸钞。领取岁赐的大多是皇室或蒙古贵族成员,而岁赐的来源是分地里的汉族人口。分地的这些汉户一般在交税给领主的同时,还要向大都的元廷交税。我们应指出,《元史》中的岁赐卷在各史均无前例。以往的断代史没有这样一卷,因为这种制度是纯粹内亚式的,起源于蒙古人早期将征服的人口和部落作为分子(战利品)分给统治家族的成员这样一种习俗。与此类似,很多元廷的制度与做法是以汉化的官方术语来称呼,但这不过是外表,同它们的内亚实质相距甚远。
① 见'49'陈学霖:《忽必烈时期兼通佛道的政治家刘秉忠》。刘秉忠的传见'653'《元史》,卷157,第3687—3695页。亦见'52'陈学霖:《王鹗》。
② 下述元代中央机构的情况,参看'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653'《元史》,卷85—92《百官志八》。
① '653'《元史》,卷85,第2121页。见'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28—31、40—44、55—57页。
① '628'《元典章》,卷29—30。畏兀儿人的丧俗,见《元典章》,卷30,8a—8b。在'78'柯立夫的《畏兀儿人的丧葬习俗》一文中,有此段史料的译文。被没收的财产,限定为一半。
② 关于学校的规定,见'628'《元典章》,卷31—32;关于宗教的规定,见《元典章》,卷33。
③ '653'《元史》,卷98,第2508页。《元史》卷98在'195'萧启庆的《元代的军事制度》中译成了英文。
① '653'《元史》,卷86,第2155页; '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第140页。
② 关于元以前的大理寺,见'202'贺凯:《中国职官辞典》,第468页。关于元代的刑部,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78—79页。
③ 分民族判案的例证,见'63'陈恒昭:《蒙古统治下的中国法律传统》,第82—84页。大宗正府在仁宗在位时(1311—1320年)改名为宗正府。
① 关于3—7世纪的行台,见'16'青山公亮:《历代行台考》。
② '488'陶晋生:《女真统治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35—36、43—44页。
③ 以下叙述,参看'653'《元史》,卷91;'412'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第1卷;'105'伊丽莎白·恩迪科特韦斯特:《蒙古在中国的统治:元代的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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