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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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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① 《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① 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② 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
① 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② 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卷四(16),第173页。
③ 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① 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② 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① 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② 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① 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② 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③ 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① 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① 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第8章 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0000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②① 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② 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一职就空缺下来。
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75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①三公
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8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51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②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25—57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帐册并进行审核,这些帐册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
朝廷从公元前87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③后汉并没恢复这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51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
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职在公元前8年的撤消(公元前1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
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署,①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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