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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桔者言-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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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是在该大学的一间古色古香的小房子举行,仰望雪山,俯视碧海。大家坐下来,寒喧几句,仍未开锣,有一个站在窗旁的人突然宣布海上有艘网鱼船(cillnetter),在场的人都一起涌到窗前观看。我和高斯被吓了一跳,内心都在想,渔业专家怎可能没有见过网鱼船!我们于是对自己学了不久的三招两式信心大增,开会时的讨论,我们就再没有甚么顾忌了。

几天的会议结束之后,高斯和我一起从温哥华驾车到西雅图。在途中我们再谈那年多来我们常谈的事——事实知识对经济学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很多经济学者所要“解释”的现象,都是无中生有,到头来是枉费心思。在这个行程中,他告诉我他曾听说蜜蜂的服务是有市价的——3年之后,我做了一个蜜蜂与果树的实地调查,在1973年发表了“蜜蜂的神话”。他也告诉我他听说在英国有一个私营灯塔的人发了达——后来他自己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os )。

高斯所调查的是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之前,灯塔在英国是不见经传的。

在17世纪初期,领港公会(trinity house )建造了两座灯塔。这个历史悠久的公会起初是由海员组合而成的,后来政府授以权力,渐成为隶属政府的机构,专门管理航海事宜。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灯塔,向船只征收费用,但这公会却不愿意在灯塔上投资。在1610年至1675年之间,领港公会一个新灯塔也没有建造;但在同期内,私人的投资却建了10个灯塔。

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建造灯塔,私营的投资者就须向政府申请特权,准许他们向船只收费。这申请手续是要多个船主联名签字,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处,也表示愿意付过路钱。灯塔建成后,这过路钱是由代理收取的。一个代理可能替几个灯塔收费,而这代理人往往是海关的公务员。

过路钱的高低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上经过的灯塔多少而定。船入了港口,停泊了,收费就照船的来程,数她经过的灯塔的数量而收费。到后来,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用,就印在小册子上了。

这些私营的灯塔都是向政府租用地权而建造的。租约期满后,就多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了1820年,英国私营的灯塔只剩22个,而由领港公会经营的是24个。但在这总共46个灯塔中,34个是私人建造的。1820年之后,领港公会开始收购私营的灯塔。到了1834年,在总数56个灯塔中,领港公会管理42个。两年之后,政府通过法例,要领港公会将其余的私营灯塔逐步全部收购。1842年之后,英国就再没有私营的灯塔了。

英国政府在当时解释要收购私营灯塔的原因,不是因为收费有困难,而是政府认为私营收费太高。政府收购灯塔的价格,显然是依地点及租约年期而定。最高收购价的4座灯塔是由125000英镑至445000英镑。这些都是很大的数字——1863年的1英镑,大约等于现在的30至40美元。

从以上高斯调查所得的结果中,我们可见一般经济学者认为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目的观点是错误的。但问题也并不是这样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这问题高斯似乎是忽略了。

假如有人在一个适宜建灯塔的地方买了或租了一幅地,将建造灯塔的圆满计划作出报告书,就跑去找船主,要他们签约,同意付买路钱。签了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后,当然就要依约交费,否则会惹起官司。但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不签约而用灯塔的船只怎样对付?高斯在文章内提及船主联名签字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百分之几的船主把名字签上了?不签字而又用灯塔的又有多少?当然,在英国当时的制度下,所有进入港口的船只都是要交费的。船主签字只是协助私营者申请特权;特权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只也要交买路钱。没有这特权,收费的困难又怎样了?

我以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的困难有两种,而经济学者——连高斯在内——都把这两种混淆起来,以致分析模糊不清。第一种就是船只可能“偷看”塔灯的指引;或是看了而不认。在事实上,以灯塔为例,这类困难显然并不严重——森穆逊(p。a。samuelson)等人都估计错了。只要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经过了灯塔,要否认曾利用灯塔是不易的。但经过有灯塔的航线而不进入港口的船只,就会有这第一种收费的困难。这一点高斯是清楚地指出了的。过港口之门而不入的船只显然不多,所以在灯塔的例子中,第一种的收费困难不重要。

第二种收费困难,就是船只既不“偷看”,也不否认灯塔对他们的利益,但就是不肯付钱,希望其他船只付钱,有了灯塔,他们可以免费享用。换言之,某些船只要“搭顺风车”(free ride)。虽然高斯在他灯塔的文章内没有分析那要“搭顺风车”而引起的收费困难,但他的宝贵资料却显示这困难的存在。我主要的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的特权是一个专卖权(patent),意味着每一艘用过灯塔的船只都要交费,这种专卖权通常是赐给发明者的,虽然灯塔的建造者并没有发明了甚么。

因“搭顺风车”的行为而产生的收费困难,在经济学上不仅有名,而从来亦没有人能提出在私营下的有效解决办法。读高斯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我领悟了一个颇重要的见解——用(“发明专利权”(pateent right)的形式来压制“搭顺风车”的行为,可奏奇效!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再谈“共用品”的时候,向读者解释发明专利权的性质。

1984年3月16日

。。!



二、香港之谜(6篇)

(小//说;网/
期货市场的作用何在

期货市场(modity futures)是经济学上最难令人明白的市场,该市场的合约是期货合约(forward contract)的一种。比起一般的期货合约(如买楼花合约),期货市场的特征有二。一、交易是在一个集中的交易所举行;二、在合约终止时大都是以钱结数,并没有真正的货物交收。

期市是以现在用合约的方式来决定将来某时某种货物的价格的交易。若某甲愿于3个月后出某价将小麦买入,而某乙亦愿意于那时日将小麦按该价卖出,那在经纪或中间人的引线及保证下,期市合约便可在3个月前的今天成交。3个月后的市价及3个月前所定的期价若有差别,买卖者便经中间人结数。在市场竞争中,现价及期价的差别反映了利息及存货的费用。而期满后的市价与预定的期价之有所不同,是因讯息不全之故。另一方面,现货价及期货价息息相关,互相影响。

期货市场的作用并不在于货物买卖的真正成交。免大部分的期市合约,在到期时要卖家交货的甚少。在美国的大期货市场,若有1%的合约要交货清账,便算是新闻。那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合约只是在钱债上清盘,市价转变后赚蚀双方计钱不见货,而中间人也获应得的佣金。

既然交货是绝无仅有,为甚么在合约上要指定交货的地点及日期呢?主要原因是市价往往不是一清二楚,众所认同,甚至可能不尽不实。骗价的行为不可忽视(巴西的咖啡价,就曾因政府做手脚而成为大新闻)。合约指定买家有权要卖家交货,就可有效地约束骗价的行为,或减少因买卖双方不同意市价而引起的纠纷。有了要求交货的权利,买家在期满时认为报出的市价过低,他便可付出全部货价而迫卖方交货。

因为合约中的交货规定只是用以约束骗价或减少纠纷,所以要求交货的权利是甚少运用的。若有1%或2%的交货行为,那就显示市价有问题。而交货的地点,往往不是买家所需用货的地方。地点的选择是基于现货多、交易大,市价易于断定及认同为主。至于该地点是否有可用该货的工厂是无关重要的。

期货市场的主要成交是期价(未来的价格)。货物本身的运用没有直接关系。

但预定期价并不是纯赌博的行为。当然,任何市场皆可下赌注,期货市场亦不例外。

但期市的形成却与赌博无关——要赌博,比期市更有趣的方法不胜枚举。

期市的主要功能有三。①投机者能专心致志研究未来市场的动向(如天气对小麦收成的影响),能以其自信有过人的讯息资料而取利。②生产货物或大量用该货的专家,能用买卖期市合约的方法来预早定价,因而能专于所业,不受市价波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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