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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面墙 评论合集-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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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以所谓的事实为依据,同样不可信赖,中国人一向都有整材料的能力和嗜好,当初刘少奇成了工贼有事实依据,平反后又有事实依据,咱怕了这一套以事实说话的本领。 

  所以我还是直接谈我的观点。 
  中国民间意识里对国家形象(警察、法官、官员、媒体)的不信赖,绝对不是基于骨子里的刁民情结,中国百姓的软弱和愚昧是有了传统的。这种普遍的不信赖,是大背景大形势下的产物。 

  我国政府在包括文革在内的几次重大事件和运动(58反右,76…89…天安门和法*功)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大都依靠暴力和谎言的手段来拯治民间的思想骚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用来做遮羞布和辩护词的同时,它背后所掩藏的是更大的黑暗(政治腐败、下层民众利益的缺席),同时层出不穷的关系民生的司法腐败,更加重了这种阴暗的民间意识。 

  作为民间意识的直接指向对象,自然是警察、法官、政府官员等意识形态的代表者,“政府”在老百姓的眼中是个空洞的模糊的概念,他们更习惯把怨气甚至愤怒、仇恨具体化、普遍化,这是许多“国家工作者”的悲哀,也是百姓的无奈。 

  所以作为警察,你要担待啊。虽然我在上次说过“形象是需要建设的”一类的话,可我觉得这不是一两个好警察、好官员以及一两篇正面报道能扭转的局面,关键在于政府,政府的整体形象不扭转,它下面的零件谈何光彩? 

  关于这一点,我再《四面墙》初稿里说过一段话,后来删除了,现在恢复一下,算结尾好了。 
  “向大多数疾恶如仇的好警察此致那个敬礼,希望你们坚持;同时,对被一只或者好几只死老鼠弄臭的一锅好汤表示同情和遗憾,希望你们把死耗子挑出来后,多加清水摺摺邪味,毕竟,为个死老鼠把一锅汤都倒了重熬也不太现实。” 

  可见,我基本上还是个社会改良主义者,我对社会的将来还是充满幻想的。 
  这时另一个具有警察身份的朋友加入进来:转自起点“欲归无从”说: 
  □ 我对书评中的那位警察前辈说几句. 
  1。电棍打人时确实是可以打出焦斑的.用那种大约1万伏的电棍(1米长,六节专用1号电池,充电型).说明书里注明严禁对准人体头部和心脏部位电击的那种.我曾用过一次,电嫌疑人的大腿部,裤子没有痕迹,但他腿部确有焦斑.电击以后空气里有一种好象凉凉的味道,有点刺鼻。 

  2。我因为涉嫌受贿,索贿也被羁押过3个月(最后宣判无罪),号里的情形我也了解,我一发小就是所谓的"政府".普通犯人想检举别人找不到管教,也是事实.其实现在的所谓"聊号"只不过是给一少部分人(多为有钱权的)抽烟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已,我在羁押那段时间有次在搜号时查到了烟,被砸了镣子.号里不敢放烟了."政府"每天找我聊号两次,上午3小时下午3小时,就是让我把烟抽够,回号不抽.您可想而知其他人聊号的机会,别说普通犯人,就是每个号里安排的"情况"都不怎么提了.所以我相信哥们说的是事实 

  3。您说的第三点我同意,金鱼眼这个人窃以为就算不是什么协警的话,最多也就是个工勤事业编(给司机,门岗什么配的编制,不授衔,但享受老保,不知道前辈您那儿有这种编制么?),我们这都是有"警号"(10人间,跟管教一起吃饭,不用盘板反省)的,如果"警号"关不下了,就关在"少管号","待遇"和"警号"差不多.不可能跟普通成年犯人关在一起的.我鄙视金鱼眼这个人. 

  4,关于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中十个月也没下判决这个事,也是有的.<刑诉法>124至128条中有规定,请您参照.另外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的侦察时限会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的侦察时限要长.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5。在审讯过程中打嫌疑人这个情况我能理解,我们目前重视的是口供,证据其次(法律认定嫌疑人时除外),在审讯的过程中我们一般都是采取一个恐吓手段另一个采取感情攻势的取证手段,即所谓的"黑脸和红脸",相信99。9%的人民警察都是采用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这种手段的.对国内的犯罪嫌疑人这已经成为最有效的一种审讯手段了.但如果不幸嫌疑人被打出了问题,我们就只能死不承认,抓紧协调嫌疑人家属,尽量经济赔偿并自任倒霉了.但领导是会帮忙的,因为他要付连带责任可能乌纱不保. 

  6。现在警察自律的很,这点我也认可.因头上有五把宝剑悬着(五条禁令),脚下有广大的舆论监督.在公检法司系统中公安确实是做的最好的.听了百姓"吃完原告吃被告"的顺口溜,我想不用说也应该知道指的是哪种职业.不过我们最近在舆论方面的造势也很明显(任就是例子),我也觉得应该让老百姓知道我们这些(排除公安队伍中的一小部分人)在工作的真实的人.但绝没有峥嵘岁月何惧风流那么堂皇,因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像百姓一样是个普通人. 

  7。任何职业,人,事都是会有褒贬两个方面的评价的,公安工作更是如此,所以对部分百姓的不理解甚至漫骂,我一笑置之.人们大可以把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发挥到极至,我们无权干涉(反动的除外)。呵呵 

  8。至于涉嫌犯罪警务人员的羁押场所问题,理论上说您是对的.但实际情况会稍有出入.我在被羁押期间开始确实被异地羁押,但逮扑证签了以后就被转回了本地直到法院宣布无罪.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9。我们拿个三等功确实没有检察院容易,这点我认同.我们三等功的概念意味着您是部级督办案件,限期破获以后的主要侦破人员,意味着涨2级工资,意味着下批提干名单中可能会有您的名字。。。(我指个人三等功). 

  10。群众有上访的权利(即便是错的,即便是无理上访),这也是每个领导最头痛的事情(事关乌纱和在上级领导心中的工作业绩和能力).如果确实没什么差错的话,有人上访我觉得是件好事,起码领导知道我在干工作,如果他多上访几次的话,领导就会对我的名字印象深刻.也许提干时会想到。。。嘿嘿.不过是在上访问题确实没差错的前提下! 

  以上是我看了您的述评之后,一点自己的想法.都是亲身经历和切身体会.如果有说错的地方,还请前辈多担待.
  起点…阿昆,我理乾坤
  题目:“不可不来,不可再来”的好去处 
  作者:'阿昆'即—我理乾坤(《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悲哀》的作者) 
  ……感谢阿昆从湖北给我寄来两本四面墙的D版书,同时邮来这份评论。…… 
  * 
  自由分为两种,绝对的和相对的。 
  绝对的自由随时存在的,但不属于人类;所以只谈相对的自由。成为公民之后,人的自由开始受法律的保护。当然在未成为公民之前这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环看前后左右,四面皆墙。从小说精炼的开篇我们可以看出,麦麦不是坏人,也不是纯粹的好人。当一个猴子超出了三界在不受神局限,这猴便成了妖。虽然这猴的种种言行都能证明他不是妖,甚至优于神百倍。规矩定下了,他不是也是。施展做出了猴一样的事,他理所当然地会被规矩套住脖子、双手、双脚。掌控规矩的人为了自己的尊严不被冒犯,为了平息众怒,更为了规矩得以井然,拿走了他的自由。 

  我所知道的监狱,是可以将人的斗志消弭的好去处,是可以扭曲人的灵魂的好去处,是将人的麻木放大到及至的好去处,是为笼外之笼的人所忘记的好去处,是一个“不可不来,不可再来”的好去处。 

  一面面的墙构建成了一个监狱,这无异于一个放大了的笼子。放眼笼外,似乎是没有什么来限制人的自由,似乎又有无数堵隐形的墙。笼子外头的人忘性极强的一群人,他们若和笼子里的人没有利害关系是不会想到这笼子的。笼子里头的人即是有着或可以改正或不可能改正的错误的一群人,他们有自己麻木中的快乐,有自己遥遥无期的等待与企盼,笼里的人和笼外的人看似分布在两个世界,实则在一个笼子里呆着。 

  他们的身体忘记了自由,他们的灵魂忘记了飞翔,他们的斗志在空气中散开,他们忘记了生存的目的是什么,他们不知道自己麻木到合适才能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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