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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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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的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见《公司法》第227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债券发行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公司法》第221条)。
  7.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文件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即由主管登记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是证明公司资本情况真实性的重要文件。资产评估报告是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通过对资产进行直接调查研究,作出定量和非定量的分析,鉴别资产的优劣,正确评定估算资产的价值所作的书面报告。验资报告是由专门的验资机构和人员对企业资本的确切数量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查验证后作出的书面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评估、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应该多样化,以方便投资者选择;(3)债券利率。公司可以自定债券利率,但不得超过规定最高利率限制;(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期限长短由公司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决定,偿还方式一般有分期抽签偿还,期满一次偿还等;(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债券的发行募集一般有三种方式;①直接募集。即公司直接向社会公众募集。
  ②代销募集。即公司委托特定人代为募集,特定人收取适当的手续费。③承销募集。即由承销商承销公司债总额,承稍商再向社会公众出售获取利益,若无人购买或未全部售出,由承销商自行负责。由《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办法应载明事项可知,中国公司法规定的是承销募集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公司债券票面载明事项
  债券不同于钞票,它必须载明规定的事项。《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结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司债券的票面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债券的票面额;(3)债券的票面利率;(4)还本期限和方式;(5)利息的支付方式。是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是每年支付利息,是否计算复利;(6)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指债券具体的发行日期和每一债券的顺序编号;(7)公司的印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签章;(8)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除以上内容外,不少地方性法规、规章还规定债券票面应载明债券字样、债券是否转让和转让手续、债券是否记名和挂失、债券提前归还条件、购买债券优惠条件、持券人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
  10.公司债券的种类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所谓记名债券,即在债券上载有债权人姓名;无记名债券则未载明债权人姓名,其持有人即为债权人。这样,记名债券比无记名债券更有安全性,其他人必须经原债权人背书转让,才能取得债券的所有权,并主张自己的权益,当然也就存在转证手续复杂的缺陷。而无记名债券,谁持有谁即为债权人,并举张相应的权益,除非其他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持有人以不正当途径取得。无记名债券转让方式简单。
  实际上,从《公司法》第17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债券还可分为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详见“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
  另外,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和一些公司法著作看,将公司债券以发行有无担保为标准,分为附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附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整个或部分公司资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仅以公司的信用作为担保,不用公司其他财产进行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附担保公司债券目的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公司到期无力清偿本息,债券持有人对于作为担保的公司财产,有权自由处置,但其利息水平一般不高。中国发行债券的主要是一些国有性质公司,既使是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也有国家参股,信用有保证,且《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故中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未作此划分。
  11.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帐簿。《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让或用于担保或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提供需要。
  12.公司债券的转让
  流通性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特征。公司债券不能自由流通转让,必将影响其发行。
  《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
  (1)关于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如私下转让,按有关法规规定,视为非法倒卖,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查处。
  (2)关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债券转让价格随行就市、自由协商,是债券市场生存的必需因素。
  至于公司债券在发行后,具体允许开始转让的时间,《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从以往实践情况看,有3个月或半年不等。
  公司债券转让的方式,因债券的种类不同而异。根据《公司法》第171条规定,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至于具体的背书方法,《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3.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即“公司债券的种类”中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如下要求:(1)只有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才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无股票一说,自然谈不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上市交易,这一点与债券的流通性经常不符。另外,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利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一经换发,即为股票,在性质上发生根本变化,自然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具备发行股票的实质要求。
  (3)发得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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