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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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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合法持有股票,就有权利分享公司的利益,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同时也要承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2)股票是一种票式证券。股票是代表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具体形式,表明所拥有的具体份额。股票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如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规定股票要由董事签名并经有关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方可发行,否则无效。
  (3)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既不是债权证券,也不是物权证券,而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可以自由流通和转让,其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
  (4)股票是一种从属性的有价证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并非由股票独创,股票并不设定权利,它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基于对股份的拥有而产生的股东权表现为证券的形式。
  (5)股票具风险性。股票一经购买,便不能退还本金。股东能否获得预期利润,完全取决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股票价格升降以及其他诸因素,当公司破产时可能连本金都难以保住。
  (6)股票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的。只有公司成立了,才会出现股票,而只有经过公司签发和在公司成立后交付的股票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保护。《公司法》第13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3.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划分标准的不同,有不同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平等的股份,它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普通股在公司支付了公司债券利息和优先股的股息后才可获得股息,但其股息是不固定的,根据公司净利润的变化而变化;当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时,普通股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当股东大会讨论公司重大问题时,普通股拥有表决权。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在分配利润时可优先获得股息,其股息往往是固定的,不因公司营业的好坏而变化;在公司清算时可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但优先股往往无表决权。目前,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
  (2)以股票有无记名为标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
  无记名股票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讨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几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中国公司法对有关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但这不排除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根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50条)。
  (3)根据股票上是否标明面额分为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
  股票上标有固定的面额或面值的股票为票面值股。票面值股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但发行无票面值股票,会影响公司资本的确定性,还容易产生欺诈行为。因此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允许发行无票面值股的国家还不多。
  (4)根据股东对公司重大问题有无表决权可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5)根据所持股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另外,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还有诸如A股、B股、H股的划分等。
  4.股票的样式和内容
  股票的样式即其印刷格式及制作材料的要求。股票的内容即记载在股票上的事项。
  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股票样式一般有专门要求,如纸面形式或簿记形式,而且凡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的股票必须是镌版印刷,以防伪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股票的内容则往往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主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点及据以设立的法律;股票的编号;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类别;各类别股票的面额及其数量;股票所表示的类别,面值及数量;股票持有人的名称或姓名;股票转让或生效的条件;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签字;股票的发行时间等。记名股票的背面,一般都印有一张表格,以供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字。
  有关股票的样式和内容,中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如下: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5.股票发行的原则和方式
  (1)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司法》第130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要将公司的重要情况,如股票发行的条件、价格、种类以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向社会公开,让他们了解公司,作出选择,公司也应对此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不同的对象,股票发行要实行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一样,一视同仁,不可有所偏颇。相同类型的股要应具有一样的权利,一样的利益。
  (2)股票发行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根据发行的时间先后,可分以下两种方式:①设立发行。即为了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发起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一次全部认购发行的股份,不向外公开拓募股票。募集设立的公司则是先由发起人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招募。
  ②新股发行。指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票。公司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不断扩充自有资本,而发行股票是极为有效的一种方法。
  6.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
  新股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新股的发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
  (1)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项限制。
  可见,股份有限公司要发行新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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