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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青史-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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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打骂知青,开批判会,甚至污辱女青年一类事件,便如上述那样层出不穷。本来,在这里,国家的政策、法律是应起到制约作用的,但在当时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知识青年却没有任何手段可以用来保护自己。农场是知青集中的地方,农场干部对知青所享有的权力,往往超过人民公社、生产队干部,问题的出现往往便更明显、更集中;这一问题,到“###”后知识青年大批到农场(当时多已改成兵团)去时,就变得更加严重了。
  唯一能对这些干部的做法起到制约作用的,是中央文件,事实上当时的知青和家长,也都将希望寄托在“中央说话”上。“###”前,中央已经就农场干部###知青问题专门发出过两个文件,也可见问题发展的严重性了。
  1964年5月9日,也就是中央开始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的时候,鉴于农场所###的问题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不利影响,直接阻碍了对于知青下乡的继续动员,###中央特地批转了共青团中央关于参加农业生产的知识青年受到歧视、打击、污辱的四份材料(即如上述),批示说:
  请大家看看这四份材料。这些材料讲的都是关于知识青年到国营农场参加农业生产后遭到歧视、打击、污辱等粗暴对待的问题。这些事情的性质是严重的,影响很坏。据了解,有的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很值得重视。知识青年下乡和回乡是加强农业建设,实行农村文化革命的重大措施,是知识青年革命化的重要道路。这条道路刚刚开辟,阻力很大,全党应加强领导。对于知识青年下乡的行动应当积极支持。《###中央批转共青团中央关于参加农业生产的知识青年受到歧视、打击、污辱的四份材料的批示》,1964年5月9日。

靠什么来保护自己(5)
批示还提出了四项解决措施:
  1对于来自习惯势力的阻挠,应予说服教育。
  2对于那些官僚主义分子的压制、报复、打击行为应当严肃处理。
  3对于坏分子的破坏活动,应当依法严加制裁。
  4必须迅速加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的政治思想工作。
  批示并要求有关的领导机关,对于团中央所发的四件案例,认真地加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的办法和结果报告中央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还决定将以上典型案例和中央批示下发2万余份,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是很大的。
  本着这一文件的精神,1964年10月,农垦部特地发布了《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城市知识青年的纪律规定》。规定中承认,据各地反映,有不少农场发生了歧视、刁难、捆绑、打骂、扣工资、扣饭、诱婚、逼婚甚至奸污下场青年的不法行为,严重地破坏着动员城市青年下乡上山运动,摧残着青年们的身心健康,给党的农垦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该部表示要对这一系列事件进行严肃处理,并且特规定了以下几条纪律:
  1要对下场青年一视同仁。对女青年在住房、劳动保护方面加强管理。任何人都不准对下场青年歧视、排斥或刁难,违者应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2对下场青年的缺点应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不应简单从事。对他们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以适当纪律处分的,必须经农场党委讨论决定。任何人都不得对下场青年擅自停餐、饿饭、扣发工资或拘禁,更不许捆绑、打骂或施加其他变相体罚,违者除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或斗争外,还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行政纪律或法律处分。
  3必须贯彻婚姻政策,开展晚婚教育。青年下场后,任何人都不准给他们强行介绍对象,更不准诱婚,骗婚或逼婚,如有违犯,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论处。
  4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尊重下场青年的###权利。不准扣压,私拆下场青年的来往信件、电报,非法搜查人身衣物,不准阻挠越级反映情况或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者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法律处分。对由于虐待、###造###身残疾、死亡或###女青年的违法乱纪分子,不论资历高低,职位大小,都必须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严惩。如系地、富、反、坏分子,更须加重治罪。《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城市知识青年的纪律规定》,1964年10月21日。
  这是迄今可以见到的“###”前对于这类问题最具体、最严厉的一份纪律规定,它对于那些为所欲为的农场干部,无疑是有震慑威力的,但它毕竟不是法规,而且下面一旦具体执行,就有松有紧了。
  从1965年农垦部党组向中央所作的关于湖南省湘阴杨林寨、江永县回龙圩、铜山岭、桃川等4个农场歧视、虐待和侮辱下乡青年的严重问题的检查报告来看,这一规定并未能有效制止该部所属农场中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当时中央对此问题所作的批示说:
  农垦部这个检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主要是严重违法乱纪、干部压迫、剥削青年,对下乡青年生活漠不关心。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者,如果不把这些同志们,亦即官僚主义者整好,那么,这些农场的领导,就永远会同贫下中农、同下乡劳动的青年处于尖锐的对立状态中,就不会办好社会主义农场。

靠什么来保护自己(6)
批示还要求各地把所属农场的工作都检查一次,对这类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在查实后严肃处理《###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湖南有些农场干部###下乡青年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示》,1965年5月20日。。
  从这份批示看,即使是中央,对下面干部的这些作为,也没有明确认为是在犯罪,而是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的,既然严重违法乱纪、压迫剥削青年的行为,都只不过是“官僚主义”,至多也不过是“严重的官僚主义”的话,那么干部们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农垦部对于这类问题,还是重视的。它所属的国营农场,毕竟属于“王法”可以管得到的地方,而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地方农场,问题则更为严重。即使在中央有关文件发布之后,仍然是“尚未引起领导重视”。按照中央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于1965年4月向中央作的关于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说,“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既不上报,也不检查处理。还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严重污辱和###下乡青年的案件,不告不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会议认为,这些都是阶级斗争的反映。”
  可见,在其他有些地方,问题可能比农垦部所属各国营农场更严重。
  这类问题在农村生产队也同样存在,只是表现方式略有不同而已。除了像农场一样对知青政治上歧视之外,主要表现在与社员同工不同酬、劳动强度大和女青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几个方面。亦即如当时中央文件所指出的,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劳动“底分”过低,加之生产队派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生活不能自给;有些年少体弱的青年,因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而影响健康,特别是有些水田地区,百分之###十的女青年患妇女病,甚至发生死亡事故。这是在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农民的物质生活在当时已经十分贫困,但有些地区的知青,甚至达不到一般农民的水平,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不愿知青分沾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城里人”的一种敌视心理。有的地方对知青在劳动上要求过急过高,甚至专派重活给他们干,理由便是“让他们尝尝当农民的味道”。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如陕西扶风县黄浦公社89%的回乡青年口粮都比一般社员低,而且质量差。又如不少地方给知青的自留地分得很少甚至不分,有的地方按社员一分五、知青一分的标准分配自留地,甚至如安徽肥东县电站大队从1963年冬到1964年春回乡的4名知青,到5月还没分到自留地。还有很多地方的知青,住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只能住到生产队的办公室或仓库甚至马棚里。
  插队女知青与农场女知青面临的,是同一个问题,中央文件谈到:
  现在,有不少下乡青年,尤其是女青年,早婚的很多,对他们的进步、劳动影响很大。应该加强晚婚节育的教育。有的地方发生过逼婚、骗婚、污辱妇女的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并防止今后再发生这类问题。《###中央批转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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