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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偏的帝国:大明王朝谁当家-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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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词讼、教唆犯罪、陷害他人,勾结官府,危害州里,允许当地的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将这些人抓起来,绑送京城。如有人胆敢中途邀截,则枭首示众!各处关津、渡口,也不得阻挡。”

    在此之前,泱泱大国上千年的历史里,给百姓们捉拿污吏权力的政策还从来都没有过。朱元璋的这一规定,可谓是石破天惊。就连朱皇帝也发自由衷地感叹:“其陈寿六其不伟哉。”———这陈寿六难道不是很了不起吗!

    表面上看乡民在这里遵守的是朱元璋颁发的正式章程,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因为朱元璋在这里走的是灰章程的路线。皇帝的灰『色』章程因为披了虎皮,就成了人人敬畏的正式章程。我们知道中国历史的生存法则,很多时候就是官僚与皇权的博弈。这种博弈近似于武侠小说里的双手互搏,官僚需要积极发展灰章程来维持自己的实际权力份额,君王也常常借助灰章程系统来限制官僚集团的权力扩张。在这种情况下,谁能将第三方——民心人意拉拢到自己的权力范畴,谁就有可能笑到最后。

    在古代中国,国家通过法制和惯例为老百姓提供了“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一系列途径或方式,以满足他们在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需求,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防止官吏豪强过分危害他们。但是在各种权益救济途径中,最为极端和特殊而使用极为困难而稀少者,大约就是像陈寿六这样跑到首都向皇帝控告,这就是后世所谓的“告御状”。

    陈寿六之所以能被朱元璋作为典型来宣扬,是因为事件本身的不可复制『性』。为什么说这个事件具有不可复制『性』,其理由有三点。

    第一点:有“越级上访”的嫌疑。在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益救济的最后途径,一般禁止未经过地方到中央各级衙门处理的案件“告御状”。

    第二点:有“逃脱审查”的嫌疑。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才能有选择地“上达天听”,一般并非人民直接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

    第三点,皇帝出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种案例一般也并非皇帝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

    也就是这么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变成了现实,成就了陈寿六,也成就了朱重八(朱元璋)。

    朱重八是个当了皇帝的农民,陈寿六是个一辈子都不会实现农转非的乡民。当过农民的朱重八应该很了解陈寿六,一个农民能够绑架县吏,大老远跑到自己这个披上“皇帝新装”的农民面前“告御状”,勇气可嘉,过程艰难。当然此时的朱元璋并不是站在一个农民的角度来考虑其中的利害计算,那样的话,他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有政治觉悟的农民,而不是一个政治上成熟的皇帝。此时的朱元璋就是用自己手中的圣谕赋予乡民集团一项特权,用来制约官僚集团,以达到整顿吏治的目的。

    在历代君王中,朱元璋整顿吏治的手段可以说是最为酷烈的。《明史》的《循吏传》共收有明一代270余年清官40人,而其中正统以前81年的清官就达30人,占总数34。可见明朝前期清官的数量要比中后期清官多。这种官吏清浊结构,和朱元璋重视吏治分不开。

    陈寿六作为一个手无寸权的乡民,能够绑着一个县吏进京,这种行为本身的难度系数就高得离谱。我在前面说了,陈寿六在离开常熟县时,让乡亲们找来朱元璋发布的反贪法律《大诰》,这个《大诰》也就是一个『政府』颁发的普法小册子。这个普法小册子成了陈寿六手中的“通行证”。这个小册子到底有什么样的魔力可以为陈寿六遇水搭桥,逢山开道。其实这个小册子告诉我们,只要陈寿六们顾虑到的,朱重八也都考虑到了。

    朱元璋担心陈寿六们抓污吏上京,当地『政府』会拒绝给他们“路引”(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于是,《大诰二编》做出规定,百姓们没带路引出门,将治地方当局以重罪—又补充说:凡是进京上访或者是抓污吏上京的百姓,“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只要各处关口要津查问清楚是入京的,即刻放行,不得阻拦,否则一律杀头!

第26章 来自民间的总动员(2)() 
当然朱元璋的“旁入公门”的门并不是只拍苍蝇,不打老虎。贪吏要治,贪官的头上也要悬着一把利剑,随时警醒这些困在笼中的猛虎。在颁布这些破天荒的新制度以前,朱元璋已经采取了许多霹雳手段来惩治这个帝国泛滥成灾的贪污腐败。大批大批的官员们都倒在了他雷厉风行的肃贪风暴之中,被『逼』无奈,他甚至还动用了剥皮实草的酷刑。

    酷刑虽然很酷,但效果看起来似乎并不太酷,贪风依旧炽烈如火。用朱元璋自己的话说,是“前尸未移,后尸继之”。由此可见,人骨子里的逐利『性』已经越过了生命与尊严的界限。《大诰》里制定的这些破天荒的新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产生的。很显然,朱元璋已经对从体制内根治贪腐丧失了信心,所以他才会把希望最后寄托在陈寿六这样敢于站出来与官僚集团权力分肥的农民兄弟身上。但是陈寿六毕竟只是社会最底层的草根族,朱元璋会在他们身上寄予厚望吗?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里就讲过一个捉拿不法胥吏的案例:。

    洪武十八年(1385年),山西人李皋来到溧阳县做知县(县长)。上任时间不长,李县长就和衙门里的差役潘富勾结起来盘剥老百姓,巧立名目,大肆科敛。潘富是个很善于和领导搞关系的人,李皋到任不到一个月,潘富就用搜刮来的钱财买了一名苏州女子贿赂他。

    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个送给县长当“二『奶』”的女子被安顿在潘富家中。李皋私底下幽会过几次之后,潘富竟然舍不得这个做了县长“二『奶』”的女子,而是将其纳为小妾,据为己有了。李皋虽然心里老大地不痛快,可他也无可奈何。既然捞不到美人,那就捞些真金白银。在潘富等胥吏们的教唆下,李皋下令科敛荆杖(拐棍)。也就是要求溧阳县的所有百姓,都要向官府缴纳一根拐棍。百姓们把拐棍送来,潘富们又借口质量不合格,拒绝收纳,甚至对其拳打脚踢。

    不合格怎么办?潘富们想出了一个点子。那就是要求老百姓把拐棍“折换”成银钱直接交上来。拐棍是幌子,榨老百姓的钱才是真正目的。

    像潘富这样的胥吏在官场上几乎没有什么升迁的机会,另外在经济上,他们也没有国家法定的、正常的工资收入。按照明代惯例,州县胥吏的报酬只有微不足道的“工食银”。这种“工食银”一直到康熙元年1662)才被取消。在这种窘困的情况下,胥吏的收入主要是依靠“灰『色』收入”,也称为“陋规”。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着官府衙门这棵摇钱树岂能有饿着的时候。就拿征收赋税来说,经办的胥吏就有按比例向纳税人抽头的“陋规”;民间买卖房产、田产、奴婢,契约必须加盖官印,而胥吏就要抽取“心红银”;民间起诉要向书吏缴“挂号费”,当事人呈递诉状也要付上一“传呈费”,打官司时要交“纸笔费”,如果不愿打官司,想私下和解,那就要交“出结费”,等等。只有想不到的费,没有交不了的费。万历时期,清官海瑞担任浙江淳安县知县时,就曾经革除六房书吏的“常例陋规”共计68项。

    正因为胥吏可以赚这些“外快”,还可以像潘富那样打着衙门的旗号做些欺压良善、捞取黑钱的勾当。也就是说,不占国家正式编制的胥吏虽然没有什么法定的正式收入,但依然是热门职业。绝大多数州县衙门的“经制吏”都要托关系、花银子才能捞到手。这些不在编的吏员和普通的临时工还是有区别的,官员往往是请神容易送神难。地方官员如果不能揪住把柄将其治罪就不能轻易开除或者撤换。编制外的非经制吏以及胥吏的助手如“贴书”、“帮差”、“清书”之类角『色』,也往往需要花钱去买。

    这些依附在地方官府衙门的胥吏基本上都是当地人,他们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像潘富这样的胥吏就像吸附在权力结构底部的一只巨型蜘蛛,他们能够在地方上织成一张由亲属、邻居、朋友构成的关系网。相比而言,那些官府选派的州县官员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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