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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13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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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成员资格,盟国委员会在8 月和9 月两次予以审议,都因苏联的反对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苏联反对的理由是国际工人组织是国际联盟的产物,而国联现已不复存在了,奥地利应成为联合国相应组织的成员。
  11 月间。总理又提出这个问题,通知盟国对奥委员会说,他认为根据新协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奥地利有申请成为国际组织成员的自由,这时苏联代表坚持说,在他看来,四国对此取得一致意见还是必要的。其余三国代表不同意,于是这个问题又退回政治管理局。这些事件中的第三个例子是1946年10 月奥地利请求允许它参加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也遭到了同样的命运。这一回委员会中的苏方成员只是说,他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因此在这一年内,委员会对这个问题,就没有再讨论。
  然而,苏联的反对实际上不能阻止奥地利政府单独向这三个国际组织提出申请,因为奥地利政府明白,其他三个占领国是会支持它的。到一定的时候,这些组织部接纳了奥地利,从而加强了奥地利的国际地位。费格尔政府在这几个问题上的行动和其他悍然不顾苏联反对而采取的行动一样,是极有胆略的,因为虽然奥地利政府得到了苏联的承认,而且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很大的可能性,即此类行动不会导致个人的人身安全遭到实际上的威胁,但危险总还是有的。1946 年间,公共安全在维也纳绝无保障,绑架官员的事件也不是无人知道的。
  从此以后,任何一个可以按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审议331 的问题几乎都一律遭到同样的对待。在政治管理局,三个西方国家的成员总是同意奥地利的提议,而苏方总是反对。这样就要执行委员会和盟国委员会来作决定,而在这两个委员会内,的的确确也只是老调重弹。问题就这样过去了,只在会议记录上记下了意见不一致。结果是把问题再交回奥地利政府。奥地利政府则等待规定的三十一天到期,把法律或其他立法措施予以颁布或在奥地利政府公报上发表。
  (三)非纳粹化
  占领国宣布的两个首要目标是清除奥地利的纳粹影响和使奥地利脱离德国。这两个过程实际上被认为是建立任何永久性奥地利政府的根本性预备措施。战争结束后,四国从到达这个国家的最初时期开始,就在各自占领区内着手工作以期达到上述目标。他们所遵循的政策也许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事。在苏占区内,奥地利当局在很早阶段,即伦纳临时政府成立一周之后,就采取主动,通过了第一个非纳粹化法(第十三号禁令)。
  接着是6 月6 日的禁止法,6 月26 日的战争罪犯法和9 月份工业部门清洗法。
  这些法律加在一起。构成了这样一种政策,其主要内容是:1938 年3 月日日前参加纳粹党者被宣布为犯有重大叛国罪,在纳粹占领下加入纳粹党的奥地利人被认为可以从宽处理,但地方长官以上的纳粹党高级官员则应视为当然的战争罪犯,情节最严重者要处以死刑。这种政策于解放之后就立即开始在俄国人占领的地区内贯彻执行,当时的伦纳政府就在这个地区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在此时期,俄国人执行这方面的政策,如同在其他许多方面一样,都是通过奥地利的有关部门执行的——在这个问题上,由以共产党人弗朗茨·霍纳为首的内政部执行。
  在维也纳成立盟国对奥委员会之前,其他三个占领332 区内,由西方盟国各自执行其政策。无可否认,所有这三个国家的政策都是旨在集中处理主要的纳粹官员和战争罪犯,对小人物则从轻发落。但实际做起来是五花八门的。
  在西部占领区内,美国军政府有好几个星期并朱着手进行有系统的工作,因为奥地利是以一种不曾料到的方式解放的——这就是说,军政府的官员原来是要去德国的,过一段时期他们不得不把工作移交给专门来奥地利服务的同事。此外,当法国人进驻从美占区划归他们占领的那部分地区时,这部分地区的工作又作了第二次移交。在英占区内,初期的活动不得不只限于卡林西亚,在那里一开始就能够贯彻原定的总政策,因为配备执行奥地利军政府任务的官员是随着第八集团军从意大利进入占领区的。在三个西方国家占领区内,对于奥地利当局本身应准予协助进行非纳粹化工作到什么程度,都存在着混乱,那种混乱持续地存在着。
  10 月份盟国承认了临时政府,接着临时政府的权力扩展到整个奥地利。
  这本应意味着原来非纳粹化法律的效力也同样会扩展到全奥地利的。其实不然,因为临时政府的一切法律须经盟国委员会正式批准才能在全奥推行,而非纳粹化法律直到12 月才被批准。因此,西方国家占领区的非纳粹化工作暂时仍然由各占领国紧紧掌握,其方式方法各不相同。
  1945 年10 月31 日,盟国对奥委员会在维也纳成立一个由四国组成的非纳粹化工作局,旨在使这项工作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可是还没来得及考虑问题,费格尔政府成立,情况又起了根本性变化。这就使通过奥地利当局来进行工作,更有其必要了。1946 年1 月10 日,盟·国委员会对这一客观现实给予某种程度的承认,要求奥地利政府在内务管理局的总的监督与管理下,于两个月内彻底清洗民事部门上层三个等级中的纳粹分子,而且允许该政府自由制定和贯彻自己的反纳粹法律。然而,盟国对奥委员会保留权利,撤换国家管理机构或私人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官员或高级职员,只要他们是进行过直接反对盟国或奥地利民主力量的纳粹活动,即使这些活动333 根据非纳粹化法律还未一一列入专门项目之内。这一要求所产生的总的效果是把非纳粹化工作的执行权从占领军手里移交给奥地利人,但盟国行使自由决定权而采取直接行动的清洗除外。虽然在这一年内盟国委员会有理由抱怨非纳粹化行动过于拖拉,但从总理给盟国委员会的定期报告来看,进展还是相当大的。7 月26 日费格尔报告说,奥地利政府从公用事业和工业岗位上撤换了二十七万名纳粹分子。6 月份建立的内阁会议到年底已经“甄别”了大约一万五千名主要文职官员。在同一时期内,应盟国的要求,有四百零八名重要文职官员和实业家已被撤职,而由奥地利主动处理的约五千余名。9 月15日,总理报告说,共有三万九千名奥地利文职官员已被解职或发给年金令其退职,还有二万六千名尚未处理。年底也有一份类似的报告,谈到在私人企业中采取行动的情况,说有二万五千名高级职员和二万八千名雇员已被解职。
  与此同时,政府着手制定一项新的非纳粹化法律,可使整个工作进程按一个恰当的统一标准开展。这项法律最后在7 月24 日由奥地利议会通过,送交盟国委员会。委员会中的苏方成员反对这个法律中的许多条款,法方成员也多少表示反对,到12 月才取得一致同意,其代价是作了近五十处修改,大大加强了这整个法律的严厉性。奥地利政府不喜欢那许多修改之处,因为接受那些修改,简直要使已经严重缺乏有能力的文职官员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但是,当时有人认为,接受修改和通过这项法律是同奥地利订立和约的先决条件,而订立和约的谈判已定于新年开始,因此修改的内容逐步被吸收到这项法律的新文本中,终于在1947 年2 月6 日被通过了。
  这项法律要求对以前的所有纳粹分于进行登记,并根据他们在纳粹党内的地位和履历来一般地划分为“有牵连”和“较少牵连”两大类。它还规定按罪行轻重进行惩处的等级。惩治办法从禁止在某种职业范围受雇到支付“赎罪税”,各不相同,而且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再罚或不再罚。这项法律的实施交由奥地利非纳粹化官员去执行,这些人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切有关系334 的奥地利人和盟国当局保持联系,并对行政机构的非纳粹化工作个人负责。
  1947 年这项法律的实施,其时间已超过了本书的范围。但也许应该注意的是,即使在盟国委员会对法律进行修改使它更为严格之前,这项法律与临时政府通过的早期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合在一起来看,其总的结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说明奥地利政府从最早的时候起就已决心肃清希特勒主义的流毒了。也应该说,1946 年9 月1 日由奥地利当局登记的前纳粹党员或候补党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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